# Job Tips 劳工法令 — 工资优先权
31. 工资对其他债务的优先权.
- (1) 凡是法庭在拥有抵押, 或其他债权的债户向其申请后, 把任何在此法令下有责任付给雇员工资, 和有责任付钱给二手包工的人的财产变卖, 或扣押到的钱, 法庭, 或管财人,或经理, 不可以把钱付给债户直到查明, 和先付给雇员或二手包工.
- 不过, 此章只适用于下列工作场所之拍卖:
- (a) 拖欠雇员工资的;
- (b) 二手包工未付雇员工资的;
- (c ) 欠二手包工钱的;
- 工作场所.
- 还有:
- (a) 如果此人是雇主, 对债户的工资优先权, 不可以超过任何一段连续四个月的工资;
- (b) 若此人是主要业主(principal), 而雇员在第三十三节下向他追讨工资, 对债户的工资优先权, 是不可以超过在变卖, 扣押, 或债权扣押当天主要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额, 除非承包商也是二手包工
- (c ) 若该人是承包商, 或小承包商, 而拖欠二手包工的钱, 对债户的工资优先权, 不可超过二手包工欠雇员在一段连续四个月的工作中所赚的款项. (这也包在此二手包工下的括其他二手包工)
- (2) 就此节而言, 除了第二附有条款外, "工资"是包括停职和裁员利益, 年假工资, 病假工资, 公共假期工资和妇产津贴金.
32. 法庭委托总监
- (1) 为了鉴定在第31条欠下雇员或二手包工款项, 法庭,管财人或经理可以将问题委托总监, 和要求他调查. 总监得把调查结果交给法庭, 管财人, 或经理. 总监必须从命.
- (2) 为了举行第(1)款的调查, 总监拥有第79(f)条所赋予的所有权力. 第80条的效力犹如在第69条下审查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