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想一下,某天你在网上找到一份十分满意的工作,于是迫不及待投递了 Resume 申请。然而等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却没有回应,所以你只好退而求其次找了第二份工作申请,也很快地收到公司的通知去参加面试。
by Dylan
设想一下,某天你在网上找到一份十分满意的工作,于是迫不及待投递了 Resume 申请。然而等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却没有回应,所以你只好退而求其次找了第二份工作申请,也很快地收到公司的通知去参加面试。
面试的过程非常顺利,你想也不想地签下了 Offer Letter。正当你准备要开工的时候,偏偏这个时候你首选的公司给你打来了电话,说愿意给你提供 Offer。
这个时候,相信你会陷入一阵苦恼,后悔自己之前 Offer Letter 签得太冲动。如果这个时候才来拒绝,究竟算不算毁约,会不会被告?这里就让我们用大马法律来跟大家探讨一下这个课题!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的是,Offer Letter 究竟算不算一个合约?
(PS:中间我们会向大家大概解释一下合约的定义,如果只是想知道会否被公司告的可以直接拉到下面去)
根据『1950 年大马合约法令』的第 2 条文,只有满足了以下这些情况,合约(Contract)才算成立:
i. 因此我们首要讨论的,究竟什么才算是一个『Proposal』。
根据该法令,当某人同意做某件事情,或是同意避免做某件事情,以和对方达成共识,那么这就算是一个『Proposal』。
举例说明:
从上面的例子来说,小明都给小华提出了『Proposal』。就正如公司给你发出 Offer Letter 的时候,公司也给你提出了一种『Proposal』。
根据该法令第 4 (1) 条文,『The communication of a proposal is complete when it comes to the knowledge of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made』。
简单来说,只有当接收的那一方获知或收到了该『Proposal』,那么双方之间关于此『Proposal』的沟通才算完整。
这个时候,你有三个选择:接受、撤回/拒绝、还价(Counter-Offer)。
如果你选择撤回,那么这个『Proposal』的流程就到此为止;而如果你选择还价,因为你想要修改某些条款,想要跟对方商谈,那你就如同给公司重新提出一个『Proposal』。
ii. 那么,如果你选择接受,那么你和公司之间就算是达成了共识。根据该法令第 7 条文,只有在以下这情况下,那么这项『Proposal』才能算是获得了『接受(Acceptance)』:
所谓绝对性的接受,意即中间不能有任何先决条件或声明。好像下面这两种『接受』方式,就绝对不受法律承认:
换句话说,像『如果你给我 RM500,我才会接受』此类的句子,在法律上不能算是『接受』。因为即使你说了『我接受』这三个字,但因为你是带着条件的,所以这就变成了上面提到的『Counter-offer』。
因此,大部分公司发出的 Offer Letter 都被归类为合约(Contracts)。(PS:但仍有一些 Offer Letter 不能算是合约,往下看了解更多)
回到最原始的问题,如果你在接受了公司的 Offer(签了 Offer Letter),再来拒绝,那么公司究竟能不能采取法律行动对付你?答案是:YES!
只要你的合约具法律效力,而你却选择不履行合约责任,那么你就算是违反了合约。就像是任何毁约的情况,你这样违反了合约,就给了公司因损失而告你的权利和机会。这也有在该法令中清楚写明:
『When a contract has been broken, the party who suffers by the breach is entitled to receive, from the party who has broken the contract, compensation for any loss or damage caused to him thereby, which naturally arose in the usual course of things from the breach, or which the parties knew, when they made the contract, to be likely to result from the breach of it.』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那么我会需要赔偿多少钱?
除非公司可以拿出什么实质的证据,向法官说明你的毁约导致他们损失了多少钱,要不然在大部分情况下,法官只会给他们提供象征性的赔偿(Nominal Charges)。(PS:也就是真的是数额很小的赔偿)
而在现实中,很多公司根本不会真的把你告上法庭,即便你确实毁了约。因为采取法律行动所需花费的费用,往往会比他们得到的赔偿来得多,这么做根本不划算。
另外,就像上面说的,有些 Offer Letter 根本算不上是合约。那是因为那些所谓的 Offer Letter,并没有清楚列明雇佣条款,同时也说了合约的准确内容,会因之后双方的商谈或附加的合约而有所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就不会把这些 Offer Letter 视为真正的合约。
总而言之,如果你到最后真的不得已作出了这样的行动,最好的方法就是好好地跟公司道歉和说明。毕竟,谁都不喜欢被拒绝,更何况你是已经答应要入职了的。
最后要说明一下,此篇文章只能作一般参考之用,并不能用于法律用途。感谢 ASKLEGAL 为我们提供的资讯。你有其他与职场相关的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知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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