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法令 — 扣除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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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法令 — 扣除工资

post by null

by Admin

Sep 17, 2015
at 9:56 AM

来查看自己的工资是否根据程序来扣除,劳工法令已注明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扣除员工工资。

 

第四章

扣除工资

24. 合法扣除.

  • (1) 除非依照本法令行事之外, 雇主不可从雇员工资中作任何扣除。
  • (2) 雇主扣除以下事项属合法:
    • (a) 雇主错误多付给雇员最近三个月的工资;
    • (b) 扣除雇员在第13(1)条下须付给雇主之赔偿;
    • (c ) 收回在第24条下的工资预支, 只要预支没有抽利息; 和
    • (d) 其他书面法律所允许之扣除.
  • (3) 以下之扣除必须有雇员书面要求方可进行:
    • (a) 扣除给注册职工会, 储蓄贷款合作社之入会基金, 月捐, 分期付款, 贷款利息, 或其他款项, 和
    • (b) 扣除用来购买雇主发售给雇员股份的款项。
  • (4) 以下之扣除, 除非有雇员书面要求同时也有总监书面批许. 方可进行;
    • (a) 扣除给雇主为雇员福利而成立之退职计划, 公积金, 福利计划或 保险计划;
    • (b) 扣除在第22条下预支给雇员有抽利息之预支偿还, 和预支利息之偿还。
    • (c ) 扣除代替雇员付给第三者之款项;
    • (d) 扣除雇员向雇主购买雇主售卖给雇员物品的款项; 和
    • (e) 扣除在雇员要求下, 或依照雇员服务契约所订, 雇主所供给之住宿租金, 服务费, 食物和膳食。
  • (5) 总监不可准许在第(4)(e)款的款项扣除。 除非他满意, 住宿, 服务, 食物或膳食之供给, 是对雇员有利者。
  • (6) 若雇员向由一九九三年合作社法令下进行的商店,赊购食品, 应用品, 或其他物品, 雇主可以在雇员书面要求下, 和征得商店经理同意之后, 可以合法扣除不超过赊帐款额, 而把款项交给经理作还债之用;
  • (7) 即使第(2),(3),(4)和(5)款另有规定, 总监可以在雇主, 一阶层的雇主,或多阶层雇主申请之下,向一个, 或一阶层, 或多阶层雇员, 扣除作某用途的款项。 不过, 总监可以定下他认为适合之条件。
  • (8) 在此章下, 每个月雇员扣除工资的总额, 不可超过50%雇员的每月工资。
  • (9) 第(8)款注明的限度,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 (a) 雇员在第13(1)条下付给雇主的赔偿;
    • (b) 从雇员最后工资扣除雇员在服务契约终止时, 尚未清还的款项; 和
    • (c ) 若得到总监的书面準许, 可以扣除房屋贷款, 从50%之限度加上25%。